《论韩非“法治”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
吴声怡 余 忠 邓燕雯 李金耀
【摘要】 从法家思想的源流出发,探讨其重要代表人物韩非的“法治”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运用和借鉴,同时对其历史局限亦作出大胆扬弃,以进一步辩识法家思想的合理内涵,为现代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韩非;法治;现代管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今天我们追源溯流,寻找法家思想的智慧滥觞并探索它在现代管理中的运用和借鉴,同时,对法家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历史局限作出大胆扬弃,借古鉴今,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法家源流及韩非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流派,它以主张“法治”为特征。关于法家的形成,国内学者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法家的先驱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其早期代表为战国中期的李悝、商鞅、申不害和慎到,而战国末期的韩非则是先秦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1]。
法家的代表人物在当时都是一批锐志改革且卓有成效的政治家。作为法家先驱的管仲(?~645BC)成就最为突出。他治齐40年,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外“尊王攘夷”,对内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工、商、渔、盐、冶、铁;举贤任能,寓兵于民,对人才、兵役、官吏等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收到了富国强兵的奇效,从而使齐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第一个霸王[2]。
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有:子产(约582BC~522BC)于春秋时期在郑国执政26年,作丘赋,铸刑书,将刑法条方铸于鼎,公布于众,择贤用能,使郑国在晋楚争霸中获得生存与发展。李悝(约455BC~395BC)在战国初任文侯相,主持变法,通过“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政策,其主张“行之魏,国以富强”,又集诸国刑典编成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秦汉以后直至唐朝的刑律大多祖述于《法经》。商鞅(约390BC~338BC),是众所周知的改革家,他入秦变法,“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燔诗书而明法令”,主张轻罪罚,同时取消分封制和世袭制,建立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为秦王朝统一奠定基础。申不害(约385BC~337BC),为韩昭侯相,主张法治,尤重“术”,要求君主经常监督臣下,考核其是否称职,予以奖惩,使能尽忠守职。他相韩15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使“国治兵强,无侵韩者”。慎到(约350BC~275BC)是法家的理论家,他曾在齐国的稷下学宫讲学。《荀子非十二子》称他“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言成文典,反察之”。主张“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教以观得失”。他还提出“势治”,要君主持权位之势而行法[1]。
韩非(约280BC~233BC)是先秦学说的集大成者。他总结前人法治理论和经验,系统地提出了以名责刑,以法为本,以术治下的刑名法术之学以及以“法”为中心,“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君主统治术。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选拨“法术之士”,“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禁止私学,励行赏罚,奖励耕战,谋求国家富强。《史记》称他的学说“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他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吸收道、儒、墨各家思想,将先秦的法治思想加以系统化。韩非的学说为秦始皇所赞赏,成为秦统一天下的理论基础[3]。
2 韩非的“法治”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运用和借鉴
早期法家大致分为三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集早期法家之大成,主张三者相结合从而系统地发展了法家的法治思想。
而在韩非“法”、“术”、“势”中对现代管理,尤其是现代企业管理最具有借鉴意义的是韩非的“法”的思想理论。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藉,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商鞅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他主张“不贵义而贵法”,“刑无等级”(《赏刑》)。韩非也强调“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这是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宗法制度的否定。法的主要内容是“赏罚”,韩非称之为“二柄”,意即国君的两个权柄。“二柄者,刑德是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法治”思想直接后果是导致富国强兵,中央集权加强,使秦综合国力跃居战国诸霸之首,而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同时他的“法治”思想在当今的经营管理和商战谋略同样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和极强的杀伤力。“法治”思想,我们现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来论述:依法管理、法不阿贵、厚赏重罚、赏誉同轨。同时看看经营管理者在现实商战中如何灵活运用法家谋略思想。
2.1 依法管理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4]。
【文意】
法,明确地著录在官府中,刑罚制度一定要贯彻到民众的思想意识中去,奖赏只给予谨守法令的人,而刑罚施加于触犯禁令的人。
【商战例析】
法,是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中也必须有法制管理的思想。
在企业中,存在着众多的关系、矛盾。诸如所有者、经营者和员工的关系,个人与企业的关系,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等等。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企业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处理,矛盾的调节,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有的可以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得以解决,但相当大的一部分需要通过“法”来解决。企业中“法”的表现形式,就是企业的规章、条例、纪律、政策、条令、指令、计划等等。
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中涌现出的一批独领风骚于一时的著名企业改革家,他们把那些管理无序的企业迅速地引向有序的轨道,靠的正是法制。下面,我们来看其中的实例。步鑫生,是80年代初赫赫有名的企业改革家,原浙江省海盐衬衫总厂厂长。他的改革,从厂风、厂纪抓起,以整顿劳动纪律,为此,对职工上班提出“十不准”,即厂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打人骂人,不准高声大叫,不准吹口哨;上班不准看报,不准谈天说笑,不准串车间;车间内不准吸烟,不准做私活,不准放茶杯。对违反厂规、厂纪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为杜绝职工无病装病、小病大养的漏洞,规定除产假、婚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可以享受劳保待遇外,一般假每天发放4角钱的生活费。结果,上班时东跑西串、成群扎堆的怪现象不见了,“泡病号”的没有了,生产秩序井然,出勤率高达98.5%。
在企业中,只有以法制作为管理的基础,才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甚至在市场角逐中获胜。这样,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发展。
法制有它特殊的功能,这种功能是现代管理所不能欠缺的,也是任何其它管理思想、手段无法代替的。但是,世上决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法制管理也不能例外。它也有弊病,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制管理过头就容易激化矛盾,甚至会危及国家、组织、企业、管理者的生存。正因为这个道理,它应“宽猛结合”、“恩威并重”,当代企业管理中法制管理的企业文化、行为科学的结合,都说明了这一点。应该说,这种结合,扬长补短,是搞好管理的明智选择。
2.2 法不阿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
【文意】
法不偏袒权贵,法律的准绳决不能屈从于邪恶,就象木匠用的墨线决不会就弯曲的木料一样。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即使他有才智也不能用言辞来辨解、搪塞,即使他英勇无比也不敢用武力来抗争。惩罚非过,不可回避权贵大臣;而奖赏善行,则不可遗漏普通百姓。
【商战例析】
在中国历史上,一些高明的管理者,正是因为坚持“法不阿贵”的原则,赢得了事业的成功。包公之所以被中国人所世代颂扬,极为重要的一点是他秉公执法,法不阿贵。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一些优秀的企业家在制订和执行企业规章时,也都十分注重“法不阿贵”的原则。
在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公司的劳动规则规定:任何职工不得迟到、早退,上班由计时器打卡,只要迟到一秒钟,当月奖金就全部扣除,分文不给。规定宣布后不久,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上班迟到。总经理当即就扣发了他当月的奖金。这件事,不用通报,也不用广播宣传,很快就在所有职工中传开,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全公司劳动纪律大为改观。
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虽然也有不少的企业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似乎只是“对付”普通员工的,对管理者,尤其是中、高层次的管理者,这些规章制度对他们约束力就少。少数管理者似乎只有监督下级执行规章制度的责任,而没有自己执行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即使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往往对“疏远”、“卑贱者”严,而对亲近者宽。“人情网”干扰了这些管理者的执法。由此,在这些企业中就出现了一批享有“法”外特权的管理者及他们的“近爱者”。这样的管理,很难使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起到作用,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3 厚赏重罚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
【文意】
奖赏不如优厚一些,使民众贪图它;赞誉、表彰不如美好一些,使民众觉得它是一种光荣;处罚不如严厉一些,使民众害怕它;贬斥不如丑恶一些,使众觉得它是一种耻辱。
【商战例析】
韩非的厚赏重罚的思想,是在战国时期社会严重动乱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需要拔乱反正的时期,厚赏重罚无疑是可行的做法,是迅速煞住社会上的歪风邪气,使社会从无序转向有序的有力武器。当社会严重混乱,歪风邪气已占优势,形成恶习时,如果不对这种恶习施以重罚,而只进行正常的惩处,是无济于事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拟提倡的新的社会风气,如果不以厚赏加以鼓励,也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因此,对于在这样历史条件下韩非的厚赏重罚的主张,应该是无可非议的。
在将厚赏重罚运用于现代管理时,是必需谨慎注意的。它的适应范围,大体是两种情况:一是社会、企业整体处于无序状态,百废待兴,需要拔乱反正时;二是需要集中力量打击、煞住某方面的歪风邪气,或者需要集中力量提倡、培育某种新风尚时,可在某一特定的领域、方面有限度地施行厚赏重罚。实践证明,在这两种情况下,实行厚赏重罚的效果,总体是比较好的。
新加坡对环境卫生利用高额罚款的办法,以保障迅速建成优美的城市环境。如在那里,随地丢一个烟头,要罚款1000新元,约合人民币6000元,如此高额的惩罚,使人们望而生畏,效果自然理想。由此也使人联想到北京。在早期,北京市规定随地吐痰罚款5角。由于罚款甚微,很多人对此并不在乎。有的在受到罚款5角后,硬要再吐一口,为了迅速克服随地吐痰的陋习,几年前把罚款涨了10倍,变成了5元。这一下,人们心痛了,随地吐痰的现象在市区主要街道上也就很快消失了。
2.4 赏誉同轨刑之烦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赏也均。赏者有诽谤,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赏誉同轨,非诛俱行[4]。
【文意】
刑罚的繁杂混乱,是赞誉失误的结果;奖赏和赞誉不相称、矛盾、冲突,那么,民众就会犹豫不决,因为人们对赞誉的看重和他们对赏赐的看重是相同的,在人们心目中,赏赐和赞誉同样处于重要的位置。如果对于受到奖赏的人,在授奖的同时以加以毁谤,那就不能用奖赏去鼓励人们效仿受奖者的行为。如果对受惩罚的人,在受罚的同时又加以赞誉,那就不能用惩罚来禁止受罚者的错误行为。因此,在实施赏罚时,奖赏要和赞誉相结合,相统一,惩罚要和抵毁、否定的舆论并用。
【商战例析】
韩非的这段话,讲了几个值得现代管理注意的问题。首先,人们求利,重视得到赏。但人的欲望、需求是多样的、多层次的,而决不是单一的。求利、求赏决非人的全部需求,也不是人的最高需求。奖赏是一种激励,是一种强化手段。但是,激励、强化的手段决非奖赏一种。求名,自尊的需要,是人性重要的、较高层次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需要甚至比求利、求赏的需要更重要、更迫切。因此,表扬、批评、毁誉就成为激励的一个重要手段,强化人们行为的有力工具。一个高明的管理者,应该从人的欲望、需要出发,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激励、强化手段,去控制、改变、塑造人的行为,而不能只停留在赏罚这一功能上。韩非所说的“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应该说,这一点是符合现代管理实践的需要的,也是和西方出现的行为科学的理论相一致的。
其次,赏罚和毁誉相结合、相一致,才能确保赏罚功能的实现,才能更圆满地实现预期的赏罚功能。赏罚、毁誉两种激励、强化手段同时运用物质、精神两种影响人的思想、行为的力量结合起来进行,当然比其中一种力量孤立运作,效果要好得多。在当今管理中,提倡物质鼓励的同时,要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在精神激励的同时,要有一定的物质内容。这种倾向与韩非子的不是很吻合吗?
第三,赏罚、毁誉这两种激励、强化手段所激励、强化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这就是韩非所说的“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在管理实践中当运用多种激励、强化手段去激励、强化某一行为时,最忌讳的就是各种激励、强化手段之间矛盾、冲突。如果这样,那么,预期的激励、强化目的就根本无法实现。对于后者,韩非把它的种种表现归纳成两种类型。
(1)“赏誉不当”,“赏者有诽”。其结果,是“民疑”,人们弄不清楚你到底提倡、鼓励什么,打击、抑制什么。而“民疑”的直接后果,是奖赏应有的“劝善”的功能无法实现。这种情况,在现实的管理中并不少见。如某人由于创造发明,或者在市场开拓上作出了重大贡献,按制度领到了高额奖金。但是,在企业评先进人物时,他不在其中,在“光荣榜”上也名落孙山。试想,这种矛盾赏誉,给人什么概念?人们到底该不该向他学习?这个得高额奖金的人,到底是不是领导所肯定的要人们学习的榜样?而这一“疑”,高额奖金应有的“劝善”作用也就消失。付出了一笔不小的投入(奖金),但毫无产出,不太亏了吗?更有甚者,一边付给此人高额奖金,一边又造舆论,说这个人十分私利,他的一切行为就是为了多得几个奖金,这就是“赏者有诽”,被赏者在舆论上成为谋取私利的小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劝善”作用,反而带来了鄙视这种行为的反面结果,真所谓背道而驰。
(2)“罚者有誉”。其结果是“不足以禁”。而“不足以禁”的直接后果,是邪恶、过失行为不受抑制,频频发生,这样,必然“刑烦”,“以刑去刑”的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在现实管理中也屡有发生。如某人由于某种过失而按制度被处于罚款,甚至是相当数量的罚款。但是在罚款的同时领导又为他辩解,说他是一个好人,只是偶然失误,为他叫屈、惋惜。甚至,在这个问题上刚刚惩罚了他,几乎同时,又在别的场合表扬、赞誉他。试想,如此边罚边誉,它带给人们的是什么信息?应该说是矛盾、混乱的信息。罚,给人传递的是“禁”的信息,而“誉”带给人的是“扬”的信息,在这矛盾的信息中,惩罚的“禁恶”、“止境内之邪”的功能,被“誉”的鼓励、提倡所冲击、掩埋。其结果,必然是“不足以禁”。这样,此人的过失无法引起人们注视、自觉抑制。由此,在此人被罚之后,类似的过失决不会因为此人被罚而减少,而是照犯不误。而罚这一措施,除了过失者被罚了几个钱以外,再无任何效果。如此,惩罚这一手段的作用显得不大,这正是“为罚而罚”了。
所以,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运用赏罚手段时,应该做到赏罚同轨,适当分明。
3 法家思想历史局限性及在现代管理中的扬弃韩非做为法家集大成者,他关于法、术、势一体的极端专制的中央集权制的管理思想体系顺应了当时历史的需要,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倾覆后,尤其在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法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派,已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但是,在管理领域中尤其在国家管理(治国,为政)的领域中,韩非的管理思想并未退出历史舞台,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韩非管理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的作用,功不可没。
但是,在当今民主政治成为世界总趋势的情况下,韩非管理思想体系的本质——极端专制的中央集权,显然已经过时、落伍,成为逆当今历史潮流的东西了。在韩非的管理思想体系中,没有一点点民主的影子。用今天的眼光看,是糟粕无疑,在现代管理中丝毫没有立足之地,更无继承、借鉴的必要。
然而,即使在这个问题上,似乎也不应简单从事,并由此引伸出韩非管理思想体系与现代管理无关的结论。
韩非管理思想体系中的“治民”、“治国”等实质内容,在现代管理中并非完全过时,而仍有现实意义。韩非的治民、治国,是控制被管理者,使他们按管理者(君主)的意志办事。这一点与当今管理系统的本质是对口的。因此,韩非管理思想体系从本质上看,在现代管理中仍有借鉴的价值,有认真扬弃的必要。
韩非所主张的中央、君主对立法权和对官吏执法的控制权的集权,以现代管理来看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对于企业管理来讲,仍然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设想,在一个企业中,规章制度、条例、纪律、政策的制定权,如果不集中于最高管理层,而由各层次的管理者自行其事,那末,其后果是很难想像的。那样的企业,政令如何能畅通,管理怎能有序、统一?在企业中,“立法”以后,“执法”的具体工作当然不可能由最高管理层“事必躬亲”,而必须由各层次的管理者去实施。因此,“执法”权必须相应地授于各层次的管理者。但是,如果在“执法”问题上只进行授权,而没有必要监督、控制,那么,就难以保障“执法”权的正常行使。为此,韩非所强调的对执法者的控制权的集权,在企业管理中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所立之“法”的顺利、正确地实施,起到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韩非管理思想体系的本质,从总体上看,已经过时。但是,在其内部仍有较多的合理内涵。这些合理的内核,是今天研究、借鉴韩非管理思想的立足点、出发点。
综上所述,管理的现代化必须做到科学化与民族化相结合。因此,推进管理现代化,要对法家管理思想理念来一番科学的吸收与消化。我们既要“洋为中用”又要“古为今用”,要从法家管理思想体系,从先秦哲人谋略中汲取丰富营养,使我们民族诸多美德、苦干精神、聪明才智与现代科学管理结合起来,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1]马 中.中国哲人的大思路[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730~824.
[2]陈世骇.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与现代经营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81~238.
[3]陈荣耀.东方文化与管理[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64~73.
[4]单 宝.中国管理思想史[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56~69.【吴声怡:福建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副教授;余 忠、邓燕雯、李金耀:福建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收稿日期:1999-07-11】·04·《福建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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