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准则)已由财政部颁布并在全国实施,准则的颁行顺应了国际通用会计报表体系的发展趋势,既充分借鉴了美、英等发达国家已有的成功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对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准则在制订和执行方面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特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问题
准则规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对现金的定义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但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各国却分歧较大,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有关规定,将其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准则所附《指南》只对其中的“期限较短”作出了解释,其他三个条件的具体涵义都未作进一步说明,无疑增加了企业编制报表的难度,会计人员员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来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虽然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但很可能导致企业主观臆断、或是无所适从,甚至通过“适当的判断”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从而带来新的报表粉饰问题,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尚不够发达,尤其是企业债券二级市场还未完善,企业债券(包括短期企业债券)的即期变现能力不强,流动性较弱;同时,由于企业间相互拖欠债务的情况较严重,许多企业资信状况欠佳,短期企业债券很可能由于发行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按时足额偿还而存在不能变现的重大风险。所以,企业短期债券投资中的短期企业债券投资,其流动性和安全性一般很难满足现金等价物的要求。《指南》中举例将“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这样举例容易产生误解,因为企业持有的三个月到期的短期债券,可能是国库券,也可能是企业债券,对于后者就不一定能满足现金等价物的条件。另外,在实务中,许多会计人员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也应属于现金等价物,理由是企业需要现金时可以随时到银行贴现,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银行承兑汇票不应属于现金等价物,原因有三:一是银行承兑汇票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投资,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二是票据贴现的贴现利率事先并不确定,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变动风险,且变现金额也不易确定;三是贴现行为直接受到国家金融政策、银行经营政策、资金市场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此,针对我国目前会计人员中学历层次普遍较低、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准则应对现金等价物作出更详尽的解释。在当前至少应剔除掉短期企业债券一项,便于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具体操作,又可在一定程序上提高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二、关于现金流量的分类问题
准则借鉴了IASC和多数国家的划分方法,将企业现金流量划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大类,划分比较科学,但对个别项目的归类尚值得研究。因为准则规定将股利收入和利息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处理,将股利支出和利息支出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处理,这不同于FASB的划分,也不同于“征求意见稿”中的划分,一般认为股利支出属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内容,并且是由企业筹资活动引起,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现处理;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都是核算企业净利润的主要内容,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处理。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来进行现金流量的分类,更容易理解,也便于实务操作。同时,准则为了简化报表编制,规定企业以现金支付的全部所得税都应归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来反映。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企业多元化、跨行业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基本经营活动以外的投资收益等占企业总收益的比重会逐渐增加,以支付的所得税统一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做法似乎欠妥,也不同志IASC的处理。因此可借鉴IASC的规定,对于所得税支出中如果可以确认是由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引起的、且金额较大时,就不应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处理,同时要对附注中第73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现金流量表项目的设置问题
准则对报表项目的设置遵循了性质相近的项目合并,不同性质的项目或重要的项目单独设置的原则。同时,规定“对于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筹资活动也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这样设置项目使报表结构更简洁、清晰、合理,但在某些具体项目的设置方面尚值得探讨。
(一)某些项目划分过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要求单独列示有关增值税的现金流量,分别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增值税销项锐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支付的增值税款”中反映。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要获取这一报表数据相当麻烦,即使经过繁琐的运算也难以保证这一数据的准确,而且势必消耗会计人员大量的精力,使企业“成本”开支增加。在调查中有些会计人员“为了按时完成报表,只好去揍数据了”。按现行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直接以不含税销售额乘以6%的征收率来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准则并未对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编制现金流量表作出相应规定,使小规模纳税人报表编制的规范性和操作性大打折扣。为此,建议对原有项目作适当调整如下:
1、取消第3行“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款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并入第1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2、将第4行“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各项税费返还”项目,但对其中可确认应归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且金额较大的税费返还不在该项目中反映。
3、将第12行“支付的增值税”项目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仅反映企业当期实际向税务机关交纳的增值税款;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并入第9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4、将报表附注中第74行“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一分为二,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增值税销项额及出口退回的增值税款的增减变化额并入第72行“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中反映;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向税务机关交纳的增值税款的增减变化额则并入第73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中反映。
(二)某些项目划分过粗,不符合明晰性原则。如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准则规定的现金流量表正表中,要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从性质上讲,显然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处理,由于它对会计报表信息的影响较小,这样做尚可以理解。但这些费用虽属于非付现支出,却直接影响到企业净利润的计算,所以在编制报表附注部分时应对这项业务正确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然而准则并未设置相应的调整项目。因此要么单设“递延资产摊销”项目;要么将“无形资产摊销”项目改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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