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和审计的依据
期货经纪公司目前实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主要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2000]19号)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
财政部2001年底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中已将期货公司其他业务的核算纳入其中。
审计方面的依据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作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0]3号)以及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组织编写的《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等。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的要点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衡量一个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水平的基础,是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保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4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2]10号)。该文件首次将注册会计师对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评价报告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会计师事务所除在期货公司审计工作基础上出具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外,还需对公司结算、财务审计、保证金管理、营业部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内控制度评价报告。
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核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管理制度:(1)建立“三会一经理”制度,股东会应正常召开,重大投资问题经董事会决策,涉及董事会决策内容必须召开会议做出决策,并形成相应的决议。(2)监事会应定期召开,监事应履行其监督职责。(3)经理层定期召开办公会,按董事会授权开展业务。
2.营业部的管理制度:(1)是否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2)相关原始档案必须定期寄回总部。(3)公司不存在未经批准设立的营业点。
3.交易管理制度:(1)客户进行交易必须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合同。(2)实行一户一码,专码专用。(3)交易记录保存完整,杜绝不进场交易、二级代理、吃点等违规行为。(4)严格控制交易风险,按合同的约定收取客户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和进行强行平仓,禁止透支交易。
4.结算管理制度:(1)公司采用每日结算制,及时与交易所及公司财务部门核对。(2)结算账单及时签字,有交易月报或日报。(3)结算档案的保管年限符合办法规定。
5.保证金管理制度:(1)专户存储指定银行,不得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2)客户出入金手续齐备。(3)设置客户保证金的明细账。
6.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明确分工,账簿完整齐全,定期与结算部门对账。
7.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内部稽核部门或岗位,对公司内部交易结算、财务及营业部做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出具内部稽核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审计的重点关注事项
1.保证金专户存储。保证金是指客户缴存期货经纪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属客户所有。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目前,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银行为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司只能通过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提取现金。由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已开立了基本账户,结算银行无法再开立基本账户用于客户提取现金,期货公司必须通过自己的经营账户“倒账”。这就成为个别期货经纪公司未进行专户存储的理由。
在审计时,应关注期货公司是否对银行存款进行二级核算。可分为保证金账户和经营账户,并将总部所在地和各营业部所在地分别进行核对,索取银行对账单,发放银行询证函,并且还应通过核对资金调拨指令单与期货交易所所在地银行账户,以判断期货公司保证金是否专户存储?是否由公司集中统一调拨?保证金的入金、出金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手续?
2.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通过以下公式判断是否挪用了客户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存款+应收保证金±结算差异)—应付保证金≥0如果上述公式不成立,即可判定挪用客户保证金。计算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认定应付保证金余额。将客户明细账与结算部提供的结算汇总表进行核对,所有客户开户合同与应付保证金的客户明细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应付保证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应剔除客户穿仓损失,即应付保证金中为负数的金额。客户穿仓会导致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或公司的自有资金,使应付保证金总额变小,虚减了负债,会掩盖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真相。
(3)确认应收保证金的金额。应收保证金是公司存放在交易所的客户保证金,应将应收保证金明细账与交易所提供的资金对账单进行核对。
(4)确认结算差异的真实性。结算差异主要是指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期货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结算,因采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不同形成的应收保证金与应付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应对结算差异进行核实,重新验算,避免公司利用该科目调节损益。
3.客户编码。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索取客户合同、成交记录、交易所成交记录、交易所记载的客户开户情况进行核对。尤其需关注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取消情况以及虽未注销但保证金余额很小的客户。一旦发现问题,要求期货公司的结算部门对所发现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发表适当的意见。
4.自营业务。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尽管自营业务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的行为,但未在各期货经纪公司中完全杜绝。
这方面应注意审查期货公司是否自营。主要从客户合同的真实性、客户交易一户一码制度执行中有无漏洞、应付保证金明细中客户的异常现象等方面,特别关注客户保证金余额虽小、交易量大、出入金频繁的客户,观察有否自营现象。
5.非客户资金混合核算。由于期货经纪公司开户、清户自由便利,个别不合法者会串通期货公司内部人员将非交易用途的资金,以期货公司做为中转站,从事特殊目的的活动,从而给期货经纪公司带来非交易的风险。
审计时应从审查合同入手,保证金的非交易所去向是否与合同中的名称一致,索取交易日报或月报,观察其交易情况,是否只有很少量的交易或几乎没交易,出金是否频繁,出金的去向是否固定等。对得出的结论应及时与管理当局沟通,提请管理局注意,必要时要求管理当局做出承诺。
6.交易不进场。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后,期货公司将客户保证金打入期货交易所,客户的交易指令通过期货公司下到交易场所内。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公司为获取手续费,欺骗客户,采用“对赌”的方式,未将客户交易下进场内。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将客户的指令单、结算账单与相应的交易所成交记录仔细核对,即可发现交易不进场的现象。交易不进场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对此注册会计师应给予极大的关注。
7.营业部的管理。经过最近一年多的调整,期货经纪公司的营业部管理基本做到了四统一,即“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营业部实行留存备用金,日常费用开支实行报账制。但即便是做到“四统一”,也存在营业部承包的个别现象。因此注册会计师要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作出评价。比较直观的判断就是:账面显示没有资金拨付且营业部费用核算极为随意的,即可判定是承包行为。
8.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目前期货经纪公司做股票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不规范形式:
(1)将自有资金以期货公司的名字开立账户存入某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不做短期投资核算而放入其他应收款核算,不给注册会计师提供证券公司打印的交割单及持仓情况、可使用资金情况核对单,也不核算投资损益。到年末终了时,将本金从证券公司一次性打回期货公司以应付审计或主管部门检查。
(2)将自有资金以期货公司的名字开立账户存入某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做短期投资核算,平时不核算投资损益,甚至年末也未核算投资损益,也不提供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任何原始凭证。
(3)期货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固定收益率,由委托理财公司操作,不提供任何原始凭证,收到收益时,做投资损益核算。
审计中,对第(1)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可要求期货公司按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并向证券公司函证等,如期货公司不同意会计师的要求,可做保留意见。对第(2)种情况,可建议期货公司如果股票交易频繁,可分段核算投资收益,如交易不频繁也可年度终了时核算投资收益。短期投资在期末必须以持仓量按市值披露。对第(3)种情况,要审查并辨别委托理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必要追加向委托理财公司函证的审计程序,并要求期货公司及时入账,确认投资收益时要谨慎。
9.实收资本。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在审计中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期货公司由集团性公司控股且实际的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容易形成与集团内部公司较大金额的往来款,这些集团内部公司频繁而且长期占用期货公司的资金,发放函证且回函率非常高,但这些往来款的性质仍无法确认,会计师必须特别予以关注。
(2)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实际上这些实物资产未被期货公司使用,且实物资产多年未办理过户手续,会计师要关注原因及未来是否有过户的意图,并提请监管部门关注。
(3)期货公司股东变动,已做账务处理,但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会计师提请期货公司管理当局履行相应手续,关注相应结果。
(4)重点关注期货公司股东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恶化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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