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东
所谓利润操纵,是指会计信息提供者借助于会计上的技术处理采用违规甚至违法的方式,人为有目的地对利润进行虚减与虚增的行为。本文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利润虚增(或利润高估)这一特殊行为进行分析,以探讨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相关问题。
一、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方式与途径
上市公司对财务报表包装方式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其中有些是很明显的,而有一些却比较隐蔽。这些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提前确认营业收入与推迟确认本期费用。例如有的房地产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房地产业子公司在房产未出售的情况下就以售楼合同金额及其相应成本入帐。在成本费用处理上,上市公司通常利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两个科目进行调帐。有的公司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挂靠“在建工程”科目下,推迟确认折旧费用。
2、潜亏挂帐。这种处理主要将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长期投资损失、重大或有负债及有关损失挂帐。
3、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有的上市公司随意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计算方法;对存贷计价在先进先出与后进先出间变动;对于长期投资在成本法与权益法间变动等。
4、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从沪市1997年中报的364家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统计资料来看,有225家披露了关联交易,说明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不可否认关联交易客观存在的积极作用,但关联交易又不同于单纯的市场行为,存在通过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产生交易上的不平等从而来迎合自己利益需要的可能。关联方之间通常利用资产重组、费用转嫁、转移价格、虚构交易,以及改变投资核算方法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
5、在资产重组上做文章。1997年全国7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300家进行了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资产重组。经过重组,一些公司业绩发生巨大变化,但不少公司对一些重大问题采用了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本应采用购售法却采用权益合并法将购并日前的利润合并起来;有的主要依靠资产重组取得一次性收益,从而使公司业绩大幅飚升。在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外购并、对外转让资产等方式为提升业绩服务。
6、利用应收帐款虚增利润。1997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0%与11%之间的213家上市公司中,应收帐款增加30%以上的有59家,增幅达100%以上的有28家;同年共有21家公司(含7家连续两年亏损)实现了扭亏为盈,而这21家公司中应收帐款平均增幅55.32%,最大幅度达539.17%。上市公司利用应收帐款进行利润操纵的主要方式有:大量采用赊销业务;关联公司间虚构交易业务并以应收帐款挂帐;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继续挂帐;不按规定比率提取坏帐准备。
7、利用地方政府规定调整利润。据中国证券报,1998年获得政府补贴收入的上市公司由1997年的225家上升到410家,补贴收入占利润总额比重也由1997年的3.02%上升到1998年的6.76%。地方政府对农业产业化、高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等领域的公司给予财政、税务、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本无可厚非。但当上市公司濒临亏损、达不到配股条件或准备配股而需业绩支撑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所得税减免等方式提供支持则明显带有利润操纵迹象。
二、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原因
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未尝不知虚夸利润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等不利影响,那么他们为何甘冒税负增加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风险而采用诸多手段操纵利润呢?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但首先是主观原因所推动。这里试作分析。
1、上市前利益驱使。
(1)为取得上市资格而粉饰业绩。《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在新股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只能将部分资产剥离出来折合发起人股。在发行新股前,将这部分资产虚拟为一个会计实体,并假设其已经存在了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从原有会计实体中剥离出一部分收入和费用,并据以确定虚拟会计实体在各期间的利润。这种做法不仅有违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的基本假设,而且给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提供了许多机会。1997年新上市的公司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普遍在40%以上,个别公司个别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甚至高达100%以上,而同期全国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却不足7%。
(2)为提高发行价格,在盈利预测上作手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发行价×发行额度,在发行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多的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只能提高发行价格。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发行市盈率基本是个常量,要提高每股发行价格就只能在每股收益上作文章。1996年以前计算市盈率的公式是:市盈率一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新股年度预测的每股收益,1996年以前上市的公司多将盈利预测高估。此后证监会对计算发行市盈率的方法作了修正:修正后的市盈率一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于是此后发行新股的公司多在历史数据上作手脚。1996年上交所公布盈利预测的192家上市公司中,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占31%,未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竟占47%。
2、上市后的利益驱使。
(1)为避免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摘牌。《证券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被停牌,限期不能扭亏为盈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取得发行额度并获得上市相当不易,若被摘牌,对上市公司而言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白白浪费,所以上市公司宁愿在帐务处理上玩弄花招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也不愿意连续三年亏损被摘牌。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年报披露后,沪深两市1995、1996两年连续亏损的7家上市公司全部扭亏为盈,致使三年亏损将被摘牌的制度形同虚设。
(2)为达到配股资格线。配股资格线旨在保证在证券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质量,使有限的资源流向绩优的上市公司。为提高业绩,一些上市公司就采用多种手段对利润进行操纵。从上市公司1997年报的净资产收益率来看,有213家上市公司在10%和11%之间,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7.5%,而9%到10%之间的却只有21家(包括部分属于只需达到9%的特殊行业)。这种不合理的分布本身就说明了上市公司为达到配股资格线进行做帐的普遍性。
(3)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利益驱动。按照现代代理理论,股东和受托管理公司的经理人员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为确定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股份有限公司都建立有将公司业绩与经理人员酬金相挂钩的“分红机制”,经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趋向于拉高利润。
(4)提高股票价格的需要。证券市场是展现公司形象的重要舞台,公司的盈利以及其他利好消息都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提高股价,树立良好形象,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操纵股价也便于内幕交易。因此经理人员往往求助于会计上的技术处理对业绩进行粉饰以达到目的。
三、探讨规范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途径
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而言,规范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1、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在政策法规层面减少利润操纵的可乘之机。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依法治市的崭新阶段。例如《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量化,除了对法人和机构,还对直接行为人的处罚规定了具体的数量或金额范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2、提高政府宏观调控水平,着眼于总体规划,逐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在强调市场行为的同时加强监管,对市场中相关主体和责任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增加造假的机会成本与风险。
3、借鉴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经验,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逐步规范。严格限制会计方法选择的范围和条件,增强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4、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约束力度。尝试建立再审计制度,以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尤其是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当然这一方法的操作成本较高,应该慎重从事。同时可以尝试建立注册会计师、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多方合作机制,避免注册会计师孤军奋战。
5、完善上市公司考核与评价体系。借鉴会计重要性原则,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考核与评价体系,这一体系应该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克服原有单一指标体系的不足,以便对上市公司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审查和评估。
6、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管。
7、加强对企业家的素质培养,完善企业家的激励机制,培养企业家的战略眼光和全局意识。
8、加强证券市场的行业自律,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道路。《证券法》首次提出:“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可以帮助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高额监管成本和低效监管力度问题,同时协会作为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连接纽带,便于双方的沟通和交通,使证券市场由他律变为自律。
来源:《上海会计》200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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