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税收论
计金标
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税收政策问题——生态税收的理论和政策。研究目的是以可持续发展为背景,探讨税收在资源与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从而使税收政策服务于可持续发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研究总结生态税制建立的理论基础。(2)对生态税收设计的一般理论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其作为一个税系在设计中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3)对国际生态税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4)联系我国实际探讨我国生态税制建立的理论问题。(5)从环境和资源两个方面研究我国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生态税制的若干政策取向。(6)研究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及我国在国际贸易税收政策上的取向。
论文共分为8章。论文的前4章主要研究生态税收的一般理论问题,并对若干国家的生态税收进行了探讨。后4章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生态税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讨。论文的基本逻辑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在对外部性理论进行扩展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生态税收在消除隔代外部性、代内外部性和跨国外部性中的可能作用,从而为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税收政策设计提供理论框架。
第1章“序论”。本章首先对本论文的选题背景进行了说明。从本世纪60、70年代以后,随着“公害”的显现和加剧以及能源危机的冲击,尤其是进入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增长、资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终于使人类进一步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一个发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人类社会文明的问题。伴随着发展模式的变化,人类的发展观也从传统的增长观,逐步发展到协调发展观,并最终认识到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这种大背景下对经济手段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的研究引起了重视,其中利用税收手段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服务已经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工具。本论文的选题正是在这样的宏观理论和政策背景下确定的;本章第2节说明了本论文的研究意义,认为在发达国家目前进行的生态税收研究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专题研究多、综合研究少,实证研究多、规范研究少,对发达国家研究得多,对不发达国家研究得少,对环境保护研究多、对资源保护研究少。而与此同时在生态税收研究领域我国还尚未完全起步,因此研究该课题的意义有:(1)有助于丰富税收理论研究的内容、完善税收理论体系;(2)通过对生态税收的研究,可以确定税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从而指导我国的税制建设;(3)有助于对我国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4)有利开发新的环保工具,促进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第3节对本研究的主题和框架进行说明;第4节讨论本论文的研究方法。本论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法的结合上作出努力:(1)历史分析与实际分析的结合;(2)比较研究的方法;(3)一般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4)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本章最后一节对本论文中将要用到的一些重要概念进行约定或讨论。对几个核心概念如“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和“生态税收”进行了讨论,当然对生态税收概念的讨论是重点。本节在对一些生态税收概念表述的基础上,对税收类型按税收目的进行了新的分析,从而提出生态税收的概念,并同时对生态相关型税收进行了讨论。
对于一篇试图对某一学科前沿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论文来说,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并对之进行评价,继承其合理的成份,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研究似乎是必要的,也是十分有益的。尽管税收理论的发展史对于生态税收的研究是一个薄弱的环节,但不可否认,生态税收的思想也是曾经有过的,有些甚至至今还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在对前人思想成果进行总结基础上,对生态税收开征的理论依据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系统论述对于理解和把握生态税收的特点,进而研究其在实现资源与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极其有益的。因此第2章“生态税收思想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着重研究生态税收思想的来源和发展,及征收生态税收的理论基础问题。第1节通过对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关系的分析说明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从环境经济学和环境政策理论的角度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进行了探讨。环境经济学用集合物品和外部性理论说明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若干政策工具,如直接管制工具、社会规范工具、财务管理工具等,而生态税收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工具。第2节着重讨论了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及庇古税收的基本原理,并讨论了将收入型税收用于生态目的的可能性,最后总结出生态税收的思想来源有几个方面:(l)环境经济学中用外部性对环境问题的解释;(2)庇古的建议;(3)保莫和欧姿对庇古建议的改进等。第3节研究了生态税收的理论基础问题,在前面对外部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了对外部性的研究,认为生产中的外部性不是外部性产生的唯一来源,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外部性还包括消费中产生的外部性、当代人对后代人产生的隔代外部性及同代人之间的跨国外部性等。对这些不同的外部性应有不同的生态税收来解决。同时,也正是这些外部性的客观存在使生态税收的存在具有了一定的基础。
第3章“生态税收引入和生态税制设计的一般分析”,在研究生态税收目标和作用机制的基础上,研究了生态税收作为一个税系在一个国家引入和设计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及生态税收设计中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本章第1节讨论一个国家在一定的体制背景下引入生态税收的可能途径,进而引出生态税收改革的概念。认为生态税收的引人方式基本有4种即,开征新的税收,如引入新的生态专用税收;以庇古建议为基础引入一些税收,如新加进庇古税或调节税;通过将环境政策融入到现存的税收法律中,对现行税种或征收进行重新定位。如改变或对现有税率进行差别设计、改变税收优惠、税收扣除等;用生态收入型税收全面替代现存的税收。本节还提出了生态税收改革的主要内容它包括3个主要方面,即从现行税收体系中去除从生态环境角度来看不需要的要素;采用差别税率鼓励从生态角度来看需要的行为:用对生态有益的税收或税制要素来取代现有的税收或税制要素等。本节还从生态税收的征税对象角度对之进行了分类,它包括投入税,加工或安装税,产品或排放税等。本章第2节提出了生态税收不同层次的目标,其终极目标是与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的,其中介目标是减少环境中的污染、减少使用能源、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刺激循环使用和修复、转向优先发展的和小规模的活动、转向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等。而短期目标是减少污染产品的消费、筹集资金、取代现有规章制度等。本节认为生态税收发挥作用的几个主要途径是:由于对自然资源(能源和水)的征税,刺激了节约技术方面的投资;对环境不友好产品的征税,将会产生技术创新,对清洁产品的市场也会出现;通过降低对劳动力的征税,劳动力会变得更便宜;公司现行旨在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投资将被旨在使资源合理使用的技术投资所替代;某些环境法规可以取消。第3节从税制设计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生态税的特殊性对生态税收的设计问题进行了一般研究,认为生态税收的设计与一般税种的不同之处是应特别注意其可接受性问题,也要考虑到生态有效性与征税点和污染点之间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从税种选择和纳税环节的选择、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方面对生态税收的设计进行了探讨,最后还对生态税收设计中需要考虑的财政和调节效应,及生态税收的专款专用和生态税收补偿进行了分析。
理论的分析并不就能给实际带来可操作性的结论。在开放的世界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均可为我所用。在理论和政策研究中分析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从中归纳出对我有用的结论是我们以免走弯路,从而提高改革效率的一个有效方式之一。第4章“生态税制的国际实践及其评价”,对在生态税制建设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的实践进行了较充分的描述,并对之进行评价,试图总结出对我国生态税制建设有参考意义的结论。第1节首先介绍了美国的生态税收,它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使用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大部分与环境相关的计划大部分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来实施的。另外它们是一个大混合,即每个州的标准都不一样。但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第2节对荷兰的生态税收进行了研究,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生态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对它们的主要征收规定进行了描述,最后认为在荷兰,不同的税种被用于生态目的。这个国家的生态税收以征收生态税收的政府级次,和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类型为两个特征。对水和土壤环境问题,重要的作用由低一级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主要是特定税而不是庇古税、筹集收入的税或是生态税收改革的类型。生态税收必须在更广泛制度和结构意义上去设计,以便决定哪一层次的政府、税务机关或政治单位能最好地控制环境质量或生态系统。生态税收单位的理论思想在实践中是否合理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制度结构。第3节对瑞典的生态税收进行了描述,它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硫税、对电力能源的征税、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得出的结论是瑞典的环境税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事实上这种作用也己经产生。第4节讨论了欧盟的生态税收问题,认为碳税是目前在欧盟层次上唯一的生态税收,但这还只是一个建议,具体的执行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至少直到1993年底该税并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表进行。可以说这种类型的税种很大程度上是国际和国内政治压力的结果。
第5章“生态税收在中国”,本章首先为具体研究我国生态税制的建设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进行背景分析。着重分析在我国建立生态税制的特殊背景,并进而提出了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建立和引进生态税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对我国生态税制建设的政策框架进行了研究,这为下面几章研究具体的生态税制或生态税种提供一个政策前提。第1节通过对我国税收理论发展的历史分析,认为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对税收作用的认识并不完全,提出传统税收理论对税收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调节功能的忽视,并认为随着经济实际和经济理论的发展,税收理论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指出,理论上对生态税收的缺乏认识和实际中对生态税收的忽视是我国在新的历史阶段上建立新的生态税制的一些观念和行动上的最大阻力之一;第2节对解放以来我国税收制度中所具有的生态效应或相应的生态税收条款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国建设生态税制的现实基础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即,在我国税制中一直没有专门的出于生态目的的税种,但也存在一些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但实际上具有生态效果的一些税种,如94年开征的消费税等。另外在税制中也存在一些生态税收条款,尽管还是零星的,不完整的,但至少在税制设计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利用税收来达到环境保护或资源保护的目的。这一点正是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从而将税收的生态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历史条件之一;第3节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论述了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需要引入生态税种,建立生态税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节首先对我国建立生态税的国际国内背景进行了分析,认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并迅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而且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计划,说明了传统的发展观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动摇。可持续发展己经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观的一个指导思想,而税收手段的利用己经成为我国贯彻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政策手段之一,明确列入了政府的文件。但事实上在税制设计中还没有真正贯彻。故重新认识现行税制结构,调整税制设计思想,将生态税收放入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去认识,设计出合理的生态税种是新时期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本节然后以排污税为例,通过将生态税收与补贴、许可证交易、押金等经济手段进行比较,得出利用税收政策是实现环境目标的一个非常理想的方式。本节还从生态税收与公民环境意识关系的角度分析了生态税收的必要性,认为增加全民环境意识己是当务之急。除了进行宣传等手段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利用经济手段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其中通过税收对资源开采、对环境污染等的征税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最容易使其意识到改变行为方式之必要。因此征收生态是从经济角度树立环境意识的一个重要手段。最后从二十一世纪税制改革方向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在产业生态化的背景下,二十一世纪作为生态世纪对税制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使税制体现生态功能。现行税制中的效率和公平观与可持续发展观念中的效率和公平观是有矛盾之处的。因而现行税制也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进行调整。其最终目标就是生态税制模式将有可能最终取代现行税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生态税制体系将在现行税制体系中占一定的地位。如果说二十世纪的税制中以经济发展长为核心的税制,那么二十一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这种税制模式中生态税将是占有重要地位的。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也应该考虑到二十一世纪对税制的这种要求。第4节对我国生态税收建立的若干宏观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生态税制基本上缺位,税制设计中基本没有考虑到生态税收思想的的情况下,我国生态税收的中期模式就是要将生态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其基本内容主要有:调整现行税种的生态要素比例、将现有的具有生态税收基础的税种进行改造,使之更能符合生态税收目标的要求、开征新的生态税种,为环境工程筹集必要的资金等。
第6、第7章在前几章对生态税收理论分析、实证描述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在中国建立生态税制的问题。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标志,因而本论文研究生态税收的作用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即环境保护中的税收及资源保护中的税收。这两章结合我国实际,在对我国现行的环境收费和资源收费(税)进行重新认识的基础上,探讨了改革我国现行税制,建立生态税制一些具体问题。尽管是一些实际的问题,但由于研究对象的限制和研究目标的限制,主要还是从理论角度来探讨我国生态税的设计的。
第6章“生态税收与环境保护:对利用税收参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探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探讨生态税收在改善和保护环境中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开征若干环境税的政策建议。本章的核心思想:环境保护是一个极其综合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消费模式的变化、生产方式的变革、科技进步等,因此要将生态税收政策贯穿于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通过税收的作用使刺激环境友善行为,刺激清洁生产。
刺激传统的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消费模式的转变。刺激有利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技术。因此,必须对我国现有税制进行某种程度的改造,除了新开征环境税外,还应从生态税收条款等角度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本章第1节对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究了将税收用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并对我国现阶段加强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再进行论述,最后认为我国如果要在二十一世纪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变目前事实上还在沿袭的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彻底改变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将环境保护放在与经济发展重要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工具都应该研究,直至有效地利用。其中利用生态税收来保护环境则不仅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新的资金来源,更能对保护提供动态的刺激,通过税收政策保护资源与环境是税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第2节对污染征税的效应进行一般性的理论分析,认为利用生态税收保护环境,最主要的手段是对污染征税,通过对污染征税控制外部性从而减少污染是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中最有效率和最公平的一种手段。从效率角度来研究污染税的作用,它能使社会生产达到最适点,也能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并积极创新,因此在矫正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保护生态环境、取得环境保护收入等方面具有高效率。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征收污染税便污染者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并利用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市场竞争力量来迫使企业选择适当的污染控制技术,和研究开发新的更有效的减少污染的工艺过程,实现既降低成本又减少污染量、从而提高社会福利的目的,政府还可利用这种税收所筹集到的资金补偿受害人,这体现了污染征税的公平原则。第3节从产品生命周期角度来研究在环境保护中可采取的可能的税收手段。从产品的生产周期来看,一个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再到变成废物后的回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通过税收来进行调节。因此对污染的征税或其它税收手段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将征税与税收支出、差别税率等结合起来,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在每个环节将税收贯彻到环境保护中去。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用于环境污染控制,就是要将污染的控制贯彻到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将之用于生态税收的建设,则应通过税收对产品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参与,其作用是:通过税收改变企业行为,刺激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引导可持续消费。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利用生态税收去影响产品的成本是一个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从税收支出的角度去鼓励环境友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第5节进一步研究几个具体税种的设想,我国目前对污染的征税可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l)引人新税种;(2)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调整税制要素,这就是我国生态税制建设中的中期目标。对于前者改排污费为排污税是一个方向。尽管我国没有纯粹意义上的排污税,但对排污的收费制度已经实施了十多年,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只是在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起用税收手段有一定缺陷。将排污费改为污染税是一个方向。我国征收排污税的主要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其次是对农村的乡镇企业。至于排污税的收入如何使用的问题,总的原则是将之专款专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也可用于对环保投资的贴息贷款。如果在短期内收入较大,也可考虑通过技术提供等办法扶植因排污税而倒闭的企业或鼓励企业兼并。另外,对特定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碳等产品征收硫税或碳税开征嗓音税、对城市居民开征垃圾税等也都是可行的;除了开征新的税种外,还可对现有税收制度进行一些调整,使之更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对消费税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从环境评价角度看只要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都应该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使消费或生产的外部性内部化;在企业所得税中加入生态税收条款。如企业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对环保设备投资可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等;在个人所得税中加入生态税收条款等。 第7章“生态税收与资源可持续利用:对我国资源课税理论和实践的再认识”,着重探讨生态税收与我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关系问题。由于资源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本章所用的资源概念主要是指自然资源。第1节从我国现行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现状来说明不完善的资源价格体系是造成资源不可持续利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源空心化现象,除了人口急剧增长引起的消费需求增加、技术水平落后造成的资源利用率低下之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资源管理体制、管理政策及法规等的不健全,归根到底是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对资源利用的调节,即资源定价机制的不健全。我国资源产品的定价在很长时期内没有考虑到开采成本或获取成本,而且没有将资源使用或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成本考虑在内,更没有将由于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对后代人产生的资源基础的不完整因素考虑在内,即没有考虑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因而其价格是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不合理的价格源于
对资源价值基础的不完全的认识。第2节从资源价值决定机制角度来说明我国传统的资源价值观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因而必须对资源的价值决定进行重新认识,进而在此基础上对资源的定价方式进行再探讨。本节首先对劳动价值论关于资源价值决定的理论进行了评价,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确定资源价值决定的基础理论是不可动摇的,但由于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未经人类劳动的自然矿产资源是否具有价值,因而按这种理论无法说明资源价格的正确构成。用这种理论甚至无法说明对资源开采或利用的环境成本的征税问题。因而用劳动价值论作为指导思想来作为资源定价的基础是不全面的。即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可持续发展理论对资源定价机制进行修正。这时资源的定价可以考虑三个层次,(1)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按照投入在资源或环境上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确定资源的基础价格。(2)按社会成本给资源定价,(3)对资源的定价更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即要考虑对于未来人产生的外部性。由于生态税收参与到资源价值决定后对经济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l)在宏观上由于资源价值纳入到国民收入核算体系,会使政府从资源密集型发展战略转向资源低耗高效的发展战略,否则按持续发展标准计算的增长率会大大低于GDP的实际增长。(2)由于对资源产品的广泛的征税,使外部性成本和可持续价值都能内部化,从生产角度来看,生产厂商将更注重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来降低能耗,会积极寻找替代资源。从消费角度来看,最终形成与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消费模式。(3)税制结构的改革是必然的。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将用于对资源和环境污染等的征收,因此纳税环节将由传统的对资源、对产品、对所得征税等向前移到对资源的开采征税、对原料的生产征税、对原料的投入征税、对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征税,对产品征税、对污染征税、对消费征税。对所得的征税将减少,对劳动的征税和对资本的征税也将减少。第3节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出发,结合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对我国资源课税体系提出若干改革设想。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可以基本说明为什么我们可以对国有资源征资源税问题,但如根据外部性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则用该理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对资源征税的必要性,无法说明应该按何种标准去征收资源税的问题。我国资源税在实践中实际上并没有将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分开,从我国资源的价格来看,其长期以来偏低的状况说明了对绝对地租部分的补偿是不充分的。而现行资源税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调节资源的节差收入,并不是想把资源的环境成本等内在化,它既不利于资源按社会成本定价,更不能使之按可持续成本定价,因而其在反映可持续发展上是不充分的。在此基础上本节提出了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的中介目标可分为几个层次:(1)通过资源税参与资源价格的形成过程,使资源的绝对地租部分能充分归国家所有,彻底改变无偿开采和使用资源的现象。(2)资源税要能够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级差收入。要将级差地租I的部分收归国有,这也是保护不同类型的资源同等开采的一个重要前提。(3)资源税要体现由于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这既是社会效率最大化的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4)资源税应逐步体现可持续价值,应通过资源税取得保证后代人资源基础完整所需的部分资金。关于资源税的制度设计本节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和部分其存量己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己经受到明显损害等资源。如我国的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生产率的设计应逐步实施,即(1)税率设计要有利于调整资源的边际成本价格。(2)税率设计要能够对级差收入进行调节。(3)在上述基础上在税率设计中要考虑到资源开采利用对环境的损害成本。(4)考虑到资源的可持续价值或使用者成本后再对资源税率进行设计。目前对这个数值的计算尚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
本文的前几章研究的生态税制建设问题都是以本国范围为基础来研究的。但正如在本文分析外部性时所指出的,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外部性有了跨国的情形。此时研究生态税制和可持续性的关系也要考虑到这一特征。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存在因此而产生跨国外部性的问题,从而使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具有了特定的关系。因此在研究进出口税收政策时也要考虑到这一因素。由于温室效应产生的全球气温升高问题也使国际税收领域或称国际生态税制建设的问题变得有意义。第8章“国际贸易与全球环境问题: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生态税收政策”正是研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环境问题及其生态税收政策。本章第1节研究越境污染问题以及相应的政策。由于越境污染产生的跨国外部性有单向外部性和交叉外部性等,要解决此类外部性必须找到能刺激受损害者积极参与的机制,在目前普遍缺乏国际水平的实用性刺激措施情况下作为发展中家可以利用环境问题争取实现“受害者付费原则”,尤其在单向外部性发生的情况下(即从不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传递外部性)时。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越境环境问题上应该利用受害者支付原则,争取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资金或技术转移,或争取削减债务用以换取我们的环境保护承诺,至少在大规模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如征收生态税收以前可以借此向发达国家发起一次求援行动。本节还以温室气体为例说明越境污染所产生的跨国外部性的消除问题。在国际碳税问题上,我国应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即全球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由发达国家造成的环境负荷及其损害不能由发展中国家来承担。相反发展中国家必须将发展放在第一位,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国际义务,努力增加投入、保护环境的同时,需要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上更多的支持。第2节探讨了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了由于国际贸易而产生的跨国外部性及其消除的方式和我国的政策。认为从贸易对环境的破坏影响来看,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贸易中并没有将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成本适当地反映在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中,使环境使用不当。提出为保护贸易的自然资源基础,世界贸易组织应该将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列入贸易条款。这些条款对主要以出日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即应该合理确定资源产品的价格。本节还对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产生外部性相关的特别限制条款进行了讨论。我们在引进外资时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发,充分论证项目的环境成本和对我国的收益,不能简单地看短期收益,否则我们将最终承担环境后果。第3节简要分析了国内生态税对贸易的影响,生态税通过改变生产要素的相对成本和产品比价,有可能影响到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大的国家或国家群体而言,还可能影响到交易和服务的价格。生态税对贸易的影响还体现在由于“泄漏”问题的存在而使得对进出口税收进行边境调整从而对贸易产生影响。为使生态税更有效或对某国的竟争力不具有太大的影响,要采取的一个措施是对不同的部门实行差别生态税率。另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对进出口税进行调整,以抵消国内税对竞争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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