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实现依法治国、廉洁、高效的行政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但我国现行政府监督机制由于种种原因却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因此必须对现行政府监督机制进行改革和创新。本文从分析现行政府监督机制的几个主要的监督主体入手,通过对它们的现状及缺陷的分析有针对性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见解和设想。本文试图阐述这样一套政府监督机制,即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一切不依法行政、一切消极腐败低效率行为均能得到及时纠正和惩处,最终促成一个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政府系统,达到宪法所规定的建立一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
前 言
依法治国、廉洁、高效的行政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也是当前中国政府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现实生活中人治、腐败和效率低下等现象十分严重,这既不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日益阻碍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提出“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其写入宪法,这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人治传统漫长而久远,推行法治将须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使前者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并从制度上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使后者树立主人翁意识,提高其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和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所有这些都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反腐倡廉一直是党和政府大力推行的工作,近几年其力度不断加强,但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不仅在政府担任公职的官员腐败,而且相当数量的国企领导者也腐败。腐败的方式也日益多样,从单纯的贪污受贿发展到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甚至买官卖官。反腐倡廉任重道远。
市场经济要求高效率,对政府机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中国政府机构膨胀、人员众多、职能不清、遇事扯皮等现象严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行政改革势在必行,对低效率行为的监督也亟待加强。
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必须确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政府监督机制是指由若干监督主体构成的、具有特定职权、职责和对象的、相互分工合作监督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使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要求的结构体。政府监督机制既包括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也包括政府系统外部的监督,其主体既包括政府机关自身,也包括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而其客体只有一个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本文试图阐述这样一套政府监督机制,即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一切不依法行政、一切消极腐败低效率行为均能得到及时纠正和惩处,最终促成一个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政府系统,达到宪法所规定的建立一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写作目的,第二部分详细分析现行政府监督机制(包括其内容、存在问题、特点等),第三部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设想,第四部分为结语。
一、对现阶段政府监督机制的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主要由下列几部分组成:政党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自身的行政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其中政党监督包括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政府自身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包括检察院监督和法院监督。由上述各部分组成的政府监督机制在反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过程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各部分在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方式方法、监督机构的设置、职能分配以及对监督结果的执行上存在着较多缺陷,从而使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政党监督
如前文所述,政党监督包括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后者鲜明地体现在政协监督上,因其形式较为完备,也比较符合国情,本文不作过多探讨,这里重点对执政党监督做以说明。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因而其在政府监督机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保证政府工作是否有力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关键。党作为执政党,其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有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为了保证其领导地位的巩固和领导活动的实现,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方式――制定一系列党规党法、建立各级组织对政府及下级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党为了保证其政治领导的实现,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领导,同时通过立法建议权使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治领导。党为保证其思想领导的实现,自上而下建立了一整套宣传机构,并通过它们对政府宣传机构进行领导控制,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通晓四方并深入人心。党为了保证其组织领导的实现,又建立了一整套组织部门,通过它们对政府人事工作进行领导控制,选拔优秀党员充实各级政府领导职位。同时,为保证党的纯洁性和纪律性,中国共产党又建立了一套纪律检查部门,由它们具体执行纪律监督,对所有党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监督是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领导活动的实现主要靠有效的监督来保证。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实质上也就是政治监督、思想监督和组织监督,这些监督是保证党领导地位得以确立和党领导作用得以实现的根本,也是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性质保持不变的根本。因此党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执政党的监督也有其独特的表现。首先,执政党的监督是通过制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实现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党的生命,是为实现一定时期的历史使命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行为准则,是实现对国家领导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实现国家任务和国家职能的政治保障。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过程中,党的监督得以实现。其次,党的监督是通过党严密的组织论文资料站来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论文资料站是由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组成的有机整体,党的监督在政府监督机制中的效应,主要是通过这个论文资料站而实现的。这个论文资料站得以保障的根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核心内容又可归纳为“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第三,党的监督是通过立法建议权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以立法建议或其他建议的形式向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主张,这些主张经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第四,党通过其纪检机关对党员实行纪律监督。党的纪检机关通过其严密的组织体系,运用一系列党规党法对党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加以纠举并进行惩处。由于党的组织领导,党对党员的纪律检查实质上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检查。
党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需要。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党的监督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一,党政不分现象严重。这种现象在文化大革命中曾达到了党完全取代政府的地步。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指出党政要分开,但在执行中并不彻底,尤其是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其党委书记往往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事实上的“一把手”。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重合,显然,这是不利于提高监督效果的。其次,党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合一,使党的纪律监督和行政监察界限难以划分,党的监督往往取代行政监察,这实际上是党政不分在监督机制中的体现。第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力往往影响国家政局的稳定,其突出例子就是文化大革命。
(二)人大监督
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主权在民”,但在实现这一原则的形式上,东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多的区别:西方资产阶级国家采取普选制,由选民选举总统 、总理和国会议员,由他们对国家实施管理。由于在选举过程中金钱起着重要作用,因而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并不能充分实现“主权在民”原则,但其有些做法可资借鉴。社会主义国家则采取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在我国其形式即为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具有根本性地位。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这就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和“一府两院”之间的承上启下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民意的地方,其必须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以保证行政机关按照人民的要求去行事,以人民的利益为其活动的根本出发点。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主要有:财政监督权,其基本方式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预决算;军事监督权,其基本形式是选举军委领导、决定战争状态、决定军衔等;外事监督权,其基本形式是批准对外条约;人事监督权,其基本形式是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法监督权,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政策和计划监督权,其基本形式是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切实有效地行使这些监督权对于实现“主权在民”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上讲,民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政府,后者去具体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是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的最佳途径。但是,由于人民和人民代表之间、人民代表和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监督途径,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并不能有效地代表人民去对各级政府进行监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构成成分复杂,限制了其监督职责的发挥。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往往被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而“授予”给某些劳模,各级政府首长往往是上级人大的当然代表,为保证所谓的“普遍代表意义”而硬性规定某些群体的代表比例等等,所有这些都得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其突出表现是代表“官派”意识强,“民选”意识弱,显然这是不利于其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的。
2、人大代表被选出后往往缺乏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没有有效的途径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同时,人大代表与政府之间沟通渠道单调(往往只通过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来沟通),使得其不能及时向政府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这两个不通畅的渠道造成人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人大监督过程中存在着三大障碍:(1)认识障碍,即人大对自身的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责认识不够,同时,行政权具有广泛性和现实性,易被误认为是权力中心,而人大作决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执行,因而人大的权力往往被误认为是抽象的。(2)法制障碍,即国民法制观念淡漠和法制的不完备性使得人大监督不能落到实处,现行法律只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原则规定,而对行使监督权的程序和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则缺乏明确规定,使得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监督主体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而监督对象又借口法律依据不足抵制监督。(3)体制障碍,目前,人大在法律上的权力与实际权力相差甚远。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按规定列席同级党委会,政府首长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重大事件一旦在党的常委会上通过,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且宪法并没有赋予人大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但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有监督。同时,现实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长期以来一直由党委、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功能被虚置。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公检法三机关)三者之间关系亟待理顺。
(三)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
行政监督具体而言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专业部门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前三者其监督形式、职能较为固定,没有多大讨论余地。我们主要讨论第四种即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令的公务活动情况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现行行政监察体制正逐步趋于完善,其监督行为也越来越规范。当前,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有:廉政监察,即监察机关依法监督、惩戒、纠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攫取各种利益的腐败行为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和自身廉洁状况,查处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进行廉政教育;效能监察,即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监督、惩戒、纠举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职责和行政法规制度、命令和工作秩序,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行政工作秩序紊乱等行为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的效能(包括行政效力和行政效率),查处行政失职渎职案件;执法监察,其内容极为广泛,主要为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诉愿监察,即行政监察机关通过依法受理控告、申诉,监督、惩戒和纠举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或不当处分造成的对公民或监察对象权益损害行为的一种监察活动。 行政监察机关完整有效地行使上述监察职权,对于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率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如同政党监督和人大监督,行政监察也存在较多问题,使得行政监察体制的积极作用发挥的不明显。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
(1)党政不分:这一问题前文已述及。党政不分在政府监督机制上的表现即为党的监督和政府自身的监督在监督职权、监督职责和监督对象上模糊不清。首先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不清,按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但现实中纪检监察合署办公,而党所具有的领导核心地位往往使行政监察机关处于纪检机关的配角地位。在执行监督权上,由于党政不分,许多行政行为是由党的系统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监察机关无权对之进行监督,而纪检机关又没有资格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就使一部分行政行为处于无人监督的地位,必然产生消极行为。同时,党政不分使行政监察对象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由于现在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一定级别的其身份除了公务员以外,还有一身份即中共党员,从而其既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又受党的纪检机关监督,那么,具体到某一公务员的某一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该由谁来管呢,其腐败行为又有谁来查处呢?现在有一种说法叫大案要案由纪检机关查处,一般违纪案件有行政监察机关管,我认为区别大案要案若无标准则实属荒唐,何为大案?何为要案?如何界定?目前这方面工作作得显然不够。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党的纪检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行政监察机关,这里还不用说检察院在反腐倡廉中的职权划分问题。
(2)行政监察机关的地位限制了它作用的发挥:我国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其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又受所属政府的领导。这一地位实际上限制了其权力的行使,现实生活中许多例子也证明了这一体制弊端重重。首先,行政监察机关在地位上与监察对象平级,如某县监察局与作为被监督对象的公安局,二者级别相同,这就限制了监察机关权力的行使,甚至监察机关本身在财源上受制于财政系统,在其他涉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权益方面又受制于其他监察对象。其次,由于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又导致由于腐败网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使监察机关不能充分行使职权。
(3)这一点在第一点已有所提及,为突出其弊端,在此单列,即行政监察机关、党的纪检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三者在权力、职能、职责和监督范围等方面有交叉和冲突,分工不明确,导致有的案件争着管,有的却无人管,或者有的案件先由纪检机关处理,严重了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后一现象着实令人深恶痛绝,它导致党员干部与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时所受“待遇”不同,甚至有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时只受到党纪处分,党员身份成了其“护身符”,这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也是国家整个监督制度的基础。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强调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在论及人民如何参与监督时,他特别指出要扩大政治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制度,特别是各级党代会和人代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他建议完善舆论监督作用和办好信访工作,使人民群众有出气的地方、诉讼的地方;他呼吁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民的自由与合法权益,在他看来,对于人民非常反感的贪污、行贿、特权、官僚主义等,依靠人民的力量,就一定能够遏制并逐步加以克服。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反腐倡廉、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的必然选择。首先,我国政府腐败、低效率现象存在的原因除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素质外,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对权力运行参与监督的程度和质量不高,人民参与监督的意识淡泊。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初创和发展时期,市场的泛社会化和经济机会的增多,使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一度取代了对参与政治的追求。其次,人民参与监督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能够弥补自上而下的国家监督的不足。建国以来,我国重视了对权力的监督建设,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国家监督,而这种监督由于其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下级对上级的汇报且这种汇报成为上级对下级监督的主要依据,这就使自上而下的监督存在着先天不足,因为下级的汇报往往报喜不报忧,使自上而下的监督所依赖的信息产生偏差,特别是当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关系网”森严,“人情风”盛行,更使自上而下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在大力加强国家监督建设的同时,还必须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监督的建设,使其摆到突出的位置,这在当前的反腐败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当前,人民参与监督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还不够完善。从法律制度看,我国法律过分强调了立法的原则性而淡化了法律的适用依据性,使人民参与监督难以从制度上程序上摆脱虚软的状态,如法律规定人民有罢免人民代表的权力,但由于缺乏操作性制度规范,使罢免代表很难实施。从组织机构上看,作为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其与人民群众之间缺乏通畅的沟通渠道,还有的群众参与监督的组织如职工代表大会在有的地方也名存实亡,“村民自治”成为“村长自治”,这就不能不使人民参与监督的实施受到影响。在监督实践中,集体决定权与实施执行权存在着严重剥离的现象,人民参与监督的执行职能严重不足;实行监督的形式,也主要是利用检举、举报等辅助性的软手段,缺乏刚性处置手段。
(五)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媒介如报刊、电视、广播等表达公意,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社会事务进行监察和督导。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和公正性等特点,因而是一种重要的监督途径,在反腐倡廉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过程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西方国家普遍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并给予新闻机构充分自由的监督权,这是值得我国学习的。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中的地位正逐步上升,一些重要的舆论工具如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在反腐倡廉、揭露社会阴暗面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讲,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多数舆论工具在反腐倡廉中处于疲软状态,报喜不报忧现象严重。
(六)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查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本文不作探讨。对于人民检查院的监督,这里只想提一下其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当前,党的纪检机关、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查院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三支主力军,而尤以人民检查院为重,毫无疑问其对腐败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但是,如何处理其与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关系,尤其是与纪检机关的关系,比如职权分工、工作配合等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对此进行论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政府监督机制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硬约束与软约束相结合:这里硬和软是相对的,是对监督力度、监督职权和对监督结果的执行上的区别。硬,是指监督有实权,即指有权作出监督决定又有权实施监督决定,使监督落到实处;软,则是指理论上有权监督,但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程序和机构,使监督徒有虚名。在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中,党的监督对政府公务员而言是硬约束,其必须服从党的监督,否则党有权撤销其职务或建议人大撤销其职务;司法监督也是硬约束。而群众监督则是软约束,人民群众理论上具有罢免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公务员)的权力,但实际上却因多种原因无法实施这一权力。
(二)实质性监督与形式性监督相结合:实质性监督等同于硬约束,这表明党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实质性监督。形式性监督相似于软约束但又不完全相同。人大监督就是形式性监督,其相对于人民群众监督而言,有明确的监督权限、对象,有监督组织,并有一定的执行权。但总体上讲,其监督过程中形式性较强,尤其表现在报告审议上、表决人事任免上(这一点近些年有所改观)。
(三)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相结合:宏观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路线和法律(尤其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党的政治监督和人大监督都属此种监督。微观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主要是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政府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纪检监督、行政监察、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都属此种监督。区分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是必要的,尤其是党的政治监督和人大监督不能过细,否则易降低行政效率。
(四)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相结合: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有法定的监督职权、监督职责以及监督机构,从而能够直接行使监督权,使监督权落到实处。执政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和纪检监察均属直接监督。而人民群众虽有法定监督权,但却不能直接行使监督权,只能通过有关机关(如人大)来行使监督权,因而人民群众的监督属于间接监督,与此相似的还有新闻舆论监督。
二、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督机制的设想
从第二部分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政府监督机制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体制不顺、党政不分和法制不健全。因此,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督机制必须从这些方面入手。
围绕建立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政府的目标,必须从体制和制度上进行创新,建立一个以法律为依据、职责分明、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政府监督机制。我觉得应从如下角度入手:
(一)依法治国是根本
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一切政府行为均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二是一切违法不良的行政行为均能依法得到及时纠正。实现这两层含义,首先必须加大行政法制建设的力度,使行政机关行政有法可依,避免盲目行政、凭主观愿望行政;同时必须加大监督法制建设的力度,使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也有法可依,最终使行政法制和监督法制相得益彰,共同保证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前,行政法制建设日趋完备,但监督法制建设却亟待加强,我认为应尽快进行监督方面的立法,制定一部《监督法》势在必行。这一法应从法的高度对各监督主体的职权、职责、组织设置等进行规范,同时应使这些规范具备可操作性。制定这一法律,既可体现依法监督的原则,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又可从法的高度理顺现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主体依法监督的积极性和被监督主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机制创新是关键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政府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机制创新应主要围绕这几部分进行。创新应是全方位的,包括职权、职责的重新分配,以及机构隶属关系的调整和权力的重组等。进行机制创新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必须遵循“主权在民”原则。政府之一切权力均来源于人民,其必须按人民的要求来行事,与此相应,政府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监督机构也只能是人民的代表机构,代表人民来进行监督,这是“主权在民”原则的本质内涵。第二、必须遵循依法监督原则。各监督主体的职权、职责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必须是法定的,其应在监督法律规范规定的权责范围内行事。第三、必须遵循精简原则,主要是指监督机构必须精简。监督机构臃肿必然导致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力冲突,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第四、必须遵循权责清晰原则。即是指各监督主体的权责清晰,没有交叉,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监督的效率,避免冲突。第五、必须遵循相互补充原则,即各监督主体的职权相互补充,避免遗漏,共同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第六、必须遵循效率原则,其包括两方面:一是指监督不能损害政府机关高效率行政,这就需要合理规定监督范围;另一方面是指监督本身必须是高效率监督,低效率监督等于没有监督。
基于上述原则,本文对机制创新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1、首先,必须以法的形式对政府监督机制的各组成部分的关系作以界定。党作为执政党,其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在政府监督机制中,党也应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但必须对党的监督方式进行重新设定。人大即是全民代议机关,就应在政府监督机制中处于实质性监督地位,其秉承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对政府系统实施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由于前文所述种种原因,继续隶属于政府已无必要,本人认为其应隶属于人大,成为人大实施监督权的专门委员会,这既解决了人大缺少执行监督权的机构的问题,又使行政监察机关师出有名、监督有力,还能减少机构,理顺监督机制(至于其与人大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划分问题极易界定,本文不予讨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应高于党和人大,但由于其主体不好界定,因而其必须与人大相结合,即通过人大实施监督。司法监督也要隶属于人大,而不能隶属于党的政法委或纪委。
2、其次应依法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权。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应以宏观监督为主,同时必须保证其监督的绝对权威性,党要在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上切实负起监督职责,但党的决定应通过人大,以国家意志来推行。人大监督也应以宏观为主,但也要兼顾微观,其主要负责对宪法、法律以及国家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对政府主要官员的人事监督;由其专门监督委员会实施微观监督,主要负责对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察院监督要与党的纪检监督相结合,主要负责反腐败斗争,但要以检察院为主,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由检查机关直接介入,改变以往先由纪检机关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做法。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也要以微观监督为主,原因在于行政机关的活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其监督是全方位的,当前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表达机制,使群众意见能够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尤其是向人大反映)。新闻舆论监督也要以微观为主,其监督也应是全方位的。
3、完善党的监督的设想。党的政治监督、思想监督和组织监督以及纪检监督是完整统一的,必须加强而不能动摇,尤其是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但这些监督必须通过人大来进行)。对于党的纪检监督我认为其是极其重要的,它对于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应有区别,其不能高于国家法律,尤其是在反腐败斗争中,党规党法不能代替国家法律。目前,有一种现象,即对于腐败分子只作党内处分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的。因此,我认为在反腐败斗争中,人民检查院应负主要责任,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就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4、完善人大监督的设想。首先、应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第一、要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的素质。人民代表不应只是一种荣誉称号,照顾性代表应减少,劳模不一定具备参政议政能力,很难发表建设性意见;要规定代表的文化水平,尤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要改变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的成分,当前现职干部代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合一,明显不合理。第三、要设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使人大监督有职、有权、又有机构来执行,从而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宏观监督和其专门监督机构的微观监督相结合。其次、改革人大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一年开一次大会,地、县、乡级人大年度开会次数不应只限制为一次,应多次;人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随时倾听群众呼声(规定其联系群众的人数和地区)并有权提议人大常委会开会研究群众意见。最后、建立人民群众罢免人民代表的制度,人大常委会作为受理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关,有权按照一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联系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的桥梁,要真正做到承上启下:通过人民代表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其为承上;人民代表倾听群众意见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由人大专门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传达,并监督政府按照人民的要求去作,此为启下。
5、关于其他三类监督类型的完善。首先谈谈群众监督问题。如前文所述,群众监督是国家监督制度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群众监督的力度,当前重要的是要提高国民素质,提高其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使其树立法制意识,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因人民群众的监督属间接监督,故要密切人大代表与其所联系的群众之间的联系,使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够及时传达到国家权力机关,并使国家权力机关能及时给人民群众以答复。其次关于司法监督问题。人民检查院要加强与纪检机关的合作,要自觉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这是其查处腐败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人民法院要提高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当前尤其要加强已判决的行政案件的执行,这是取得人民群众信任的基础。最后关于新闻舆论监督。新闻监督工作要加强,尤其要加强主要舆论工具的监督力度,比如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要破除那种认为新闻监督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思想。新闻工作者要深入群众,要敢于替群众说话,这一点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起到了表率作用。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法制化,在《监督法》中应突出其地位。
结束语
本文详细论述了我国现行政府监督机制,对其内容、利弊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意见。作为毕业论文,其中有些观点可能极不成熟,也有纸上谈兵之嫌疑,但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进行,作为其内容之一的政府监督机制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也必须及时进行改进,自然,对此问题也必然会出现诸多讨论。写完此文,总体上回顾一下,感觉到有些问题没有阐述清楚,比如党政关系究竟如何理顺,人大能否监督共产党等,这些问题的答案对于政府监督机制的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些问题恐怕只有政治局常委才能回答,因此本文点到即止。作为一名行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虽无缘进政府工作,但政府行为必将影响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希望它依法行政、廉洁和高效率,基于此目的,我写了此文。
参考文献:
1、“完善人民参与监督机制,促进反腐败的深入开展”??张永强《社会科学动态》1997年第7期
2、“试论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理论辅导》199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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